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输配电 | 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油气管道运输 | 市内管道运输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管道燃气 | 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车用压缩 天然气 | 中心城区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车用压缩天然气 | |||
中心城区外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 供水 | 跨区县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区县内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自来水 | 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自来水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4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运 | 道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气)附加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除外 | |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汽车客运站 | 汽车客运站车辆、旅客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费,旅客站务费、客票退票费。汽车客运站等级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确定 |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率或车辆通行费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率或车辆通行费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 |||||
城市公共交通 | 中心城区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运价或票价,跨区县轨道交通运价或票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中心城区外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运价或票价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出租车 | 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中心城区外出租汽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车辆停放 | 中心城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或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或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5 | 环境保护 |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
污水处理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生活垃圾处置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
|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
医疗废物处置 | 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
感染性、损伤性、部分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中心城区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外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中心城区由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 |
| |||
中心城区外由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6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 | 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力社保主管部门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价范围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 |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力社保主管部门 |
| |||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公办幼儿园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级定价部门制定的最高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零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
7 | 医疗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医疗保障部门 |
| ||
8 | 养老 | 市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除外 | ||
市属以外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9 | 殡葬 | 中心城区殡葬服务机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市属殡葬服务机构部分延伸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墓位(格位)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 | 纳入定价范围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 ||
中心城区外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市属以外殡葬服务机构部分延伸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墓位(格位)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10 | 文化旅游 | 公共文化服务 | 市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市属以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世界遗产、5A级景区、中心城区重要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纳入定价范围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 | |||
市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 服务 | 保障性 住房租赁 |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金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外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租金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物业服务 | 中心城区住宅及配建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中心城区外住宅及配建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 | 司法鉴定、公证服务部分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 | 纳入定价范围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 |
供水、供气 安装服务 | 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供气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居民安装服务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供水、供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竞争性领域除外 | |||
中心城区乡镇供水、供气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供水、供气公共管网居民安装服务价格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垄断性交易 平台交易服务 | 市级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
区县级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 |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说明:
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6.成品油价格、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仲裁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项目,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