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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4-001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我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实施两年来,对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综〔202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每剂次10元。

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市级、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15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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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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