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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2-00348 [ 发文字号 ] 渝粮发〔2022〕178号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重庆市粮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粮发〔2022122号)。当前,我市各区县(自治县)正饱受高温、干旱极端天气影响,同时又陆续进入粮食收购高峰期,粮食收购活动比往年更集中,异常情况、突发情况易发多发。根据当前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现对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

密切关注售粮群体、收购企业,加强异常和突发情况研判,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粮发〔2022122号)检查内容,加强对粮食收购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四不两直’监督检查力度,直接到基层,直接到现场,现场检查收购企业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情况,并做到检查全程留痕。按照《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定期巡查,原则上至少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巡查全覆盖。具体根据收储企业储备粮食轮入轮出、新粮收购时间安排,加大巡查批次。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监督检查不深入问题”整改,认真深入开展检查,坚决杜绝例行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严格粮食收购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等规定,重点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情况,开展先检后收、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情况。按照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渝食药安办〔20223号)要求,重点检查对收购入库的每批次粮食开展质量安全检验情况,严把收购入库质量关。对收购入库的粮食未执行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责令整改,实施问责追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商品粮及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

落实辖区内商品粮及全社会粮食流通属地监管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发改粮食〔2022517号)要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收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情况,及时支付售粮款等情况,经营台账建立及粮食基本数据报送情况等。严肃查处未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拖欠售粮款等问题。

重庆市粮食局

         2022827        

(联系人:蒋玫;联系电话:0236757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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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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