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油气〔2014〕855号
中石油重庆销售公司、中石化重庆分公司、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重庆市城投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17号)要求,结合前两个储备周期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运行状况,我们对原印发的《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油气〔2011〕1656号)进行修订,重新制定《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油气〔2011〕1656号)、《关于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试试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企〔2013〕33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成品油供应保障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运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 条 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主要包括汽油、柴油,或视情确定其他油品。储备规模大致按照保供一个月消费量安排,具体储备量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按照上年度消费水平,并结合现有仓储设施能力最终确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于上一储备周期结束前向责任储备单位、合作储备单位、委托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下达年度成品油储备计划。
第四条 成品油储备单位应于成品油储备计划下达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保供年度储备计划安排,落实存油品种、标号、数量、质量、地点和仓区、库罐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油源入库。入库完成后储备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五条 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实行按月总量考核,按储备年度下达最低库存储备量(即:经营性库存与市级应急储备总量),月度平均库存达到最低储备数量时,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反之,扣减相应财政补贴。
第六条 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库存按照实物库存与在途库存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将每月月底后12天内到达的在途油视作上月库存油考核,给予相应财政补贴,逾期不予认可。
第七条 成品油储备单位收储成品油应急储备所需资金,由成品油储备单位自行筹措。
第八条 储备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每月7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各类月报表,特殊情况下按要求报送日报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成品油储备应遵循存新发旧原则轮换。储备单位根据油品存储时间和油品检测质量,在储备周期内,提前2个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轮换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轮换计划包括油品品种、数量、所属油库、仓号、轮出时间、回补时限、投放市场方式以及轮回新油采购预签合同等。代城投公司存储的市级储备,由代储单位按照轮换程序完成成品油轮换工作。
因油品标号升级等特殊原因需置换轮出的情况,必须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提前做好置换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置换任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或置换市级应急储备,油品标号升级费用由储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成品油储备动用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动用顺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相应储备单位下达动用指令,各储备单位应严格按照动用指令配置成品油资源计划,及时投放市场,确保市场正常供应。
第十一条 成品油储备动用后,储备单位应立即着手组织成品油回补工作,回补期限两个月,补库期内视作库存油考核,计算时间从发文动用之日起。回补期限内,实物库存量与动用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最低储备量,财政予以相应补贴,反之扣减补贴。若两个月内未能完成回补,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说明原因并报送油源组织情况和回补方案,回补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成品油应急储备实行适量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储备资金利息、仓储费(含劳务费)、转运费、损耗、人工费等,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壹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半计算。
(二)仓储费:按45元/吨/月一半计算;
(三)转运费:按40元/吨/年一半计算;
(四)损失损耗:按3‰/年一半计算。
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七处实行差额补贴,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储备资金利息、仓储费、转运费、损耗及人工费,具体补贴额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当补贴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做适当调整。除上述补贴外,若市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成品油应急储备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一个储备期满后,进行审计清算。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成品油储备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储备计划的落实和动用执行,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按年度对储备数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储备单位对市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督察(或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察(或审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超额完成储备任务、积极配合成品油储备监督检查、轮出置换有序、月度报表准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在应急保供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储备单位,经报市政府同意后,视情给予奖励,并报市政府对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对储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令改正,经报市政府同意后,视情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年度财政补贴和追究个人行政责任:
1.因储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成品油应急储备收储延误的;
2.拒不实施或推诿延误执行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收储计划及动用决定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地点或动用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的;
4.虚报、瞒报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数量、种类,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数量严重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6.根据批准轮出计划或动用方案,未按时对成品油应急储备进行回补工作的;
7.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储备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重庆市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资金利息、仓储费、转运及损耗等市级财政补贴的,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局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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