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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与原《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日期: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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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修订后,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3条内容,与原办法相比,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考虑到节能与降碳的高度同源性,并紧扣煤炭这个碳达峰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次修订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同步对文件名称作了修改。

二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同时,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三是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强化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要求。特别是按照国家要求强化了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要求“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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