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依法保护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第三十七条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出资、融资担保、资产入表等活动的证明。《条例》施行后,企业依法完成登记,数据资源就有了明确的法律权属,为后续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供给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两个方向拓展供给渠道:一是推动公共数据编目、归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二是鼓励大型企业、平台企业加大数据供给,支持企业数据跨行业共享共用、与公共数据融合利用。
流通方面。《条例》第三十九条构建了场内场外相结合的数据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降低交易成本。目的就是让数据买卖有规矩、有渠道、有保障。
资产化方面。《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入股、质押;第三十八条鼓励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收益分配机制,公共数据用于产业发展的可收取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些制度安排,为数据从资源到资产、从资产到收益的转化提供了明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