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2025年9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渝发改标〔2012〕1905号)同时废止。现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令第35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标准,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在参考借鉴全国有关省市招标投标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进行全面修订,通过逐条梳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结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和各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分为正文适用规则和附件处罚裁量基准两部分。
(一)适用规则。包含总则、使用规则、附则三章,共21条。其中,总则共6条,重点明确裁量基准适用范围、使用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使用规则共14条,主要规范行使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通过比对违法情节适用条件,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同时,对出现多种裁量情节、多个违法行为等复杂情况时的处理规则;附则1条,为裁量基准生效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新增综合裁量原则。除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外,要求行政执法全面考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手段方式、改正态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二是新增裁量阶次。增加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不同情形,重点结合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增加了酌情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三是新增综合情节处理规则。增加了两个以上裁量情节的处罚规则、单处与并处规则和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
(二)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中的处罚条款,按处罚对象、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基本一致的原则,梳理形成裁量基准共55条。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具体违法行为逐一明确处罚对象、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处罚种类、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合理划分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分为“较轻”“一般”“严重”3个等级;裁量阶次由轻到重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等级。二是优化适用条件。《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既有适用规则中的共性情形,又有综合考虑不同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所在招标投标环节是否结束、违法目的是否达成、危害后果是否严重、违法行为是否予以纠正等因素进行设置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相关说明
(一)关于使用规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只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标准,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直接引用。
(二)关于多种裁量情节的裁量规则。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根据《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是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较轻情节且不具有其他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严重情节且不具有其他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对具有较轻情节、一般或者严重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裁量阶次,实施行政处罚。
(三)关于单处并处的处理。执法实践中,有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罚则规定“可以并处”的情形,此时首先需要裁量单处或并处。《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设定了相应规则,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及涉及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时,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只具有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对既有从轻情节又具有其他情节的,按从轻处罚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除上述情况外,实施并处。
(四)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和必要性时,应当同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及时修改。后续我们将根据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按程序对《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