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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23

近日,我委印发了《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渝发改规范〔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修订《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2019年,我委印发了《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环〔2019〕479号),并配套出台了《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编制指南》和《重庆市区域节能评审工作指南》。但随着“十四五”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中办发〔2023〕46号)等政策文件,对区域内原料用能、化石能源消耗、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碳排放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有效衔接上述政策,适应能耗双控政策调整和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提升管理效能,我委按程序启动了现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体和实施流程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以全市园区开发区目录为准,对评价审查周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同时,简化了报送流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修改为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三、区域节能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评价内容,增加了对区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原料用能等消费情况评价分析,以及完善了区域能源消费增量、能耗强度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内容;规范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区域碳排放情况,并针对性提出降碳措施,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提供了支撑。

四、区域节能评价的结果如何运用?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服务企业,明确取得了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区域,对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由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仍须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承诺备案制实行的要求和有效时限是什么?

《管理办法》补充了区域能源消费增量或能耗强度突破所在地当年度进度控制目标的,下一年度不得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要求区域节能评价开展时间原则上应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内前2年完成,同时对区域边界、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自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修编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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