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2023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为抓好《国家办法》的贯彻落实,我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要求,按程序印发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来,我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4.3%,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审查以节能相关政策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为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能效水平、用能情况、节能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引导和推动项目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规划合理可行的能源管理机制,对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
二是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节能审查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为重要审查内容,指导和推动各区县深入研判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区节能降碳形势的影响,有效发挥了节能审查的能效源头把关作用。近年来,我市坚持以能效优先和保障合理用能、提高能耗要素服务能力为导向,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措施,引入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机制,研究提出支持先进能效项目准入、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等6项优化节能审查措施,“十四五”以来市级累计服务了175个高能效项目合理用能,切实保障了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功能促进企业节能增效。节能审查“管”“服”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服务。通过行业对标、专业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技术路线优化、工艺设备选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国内外可借鉴的先进适用经验做法,帮助项目单位通过节能和提高能效实现降本增效。
问:请问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节能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各区县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在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为高质量做好新形势下的节能审查工作,我们对标《国家办法》对我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请问《实施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实施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实施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市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确保政策的延续性。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办法》“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要求,依据我市2017年率先明确节能验收主体相关探索经验,继续明确由建设单位作为节能验收主体。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标《国家办法》章节和条款,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节能审查的上位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经费保障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节能审查的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衔接、审批时序、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机构评审、审查要点、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节能审查的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问:请问如何抓好节能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
答:修订出台《实施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区县扎实有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落地落实,《实施办法》对以下几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实施办法》明确区县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职责,有效压实各方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庆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国家办法》细化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况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机关、节能服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办法》将“法律责任”内容落实为“在节能审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