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仓储管理,现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和《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突出政府储备计划管理特点,强化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监督管理,确保地方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拟定了《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简称《仓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仓储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各地“一规定两守则”实践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明确规定承储企业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强化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安全责任。《仓储管理办法》共6章41条。
(一)总则(第1—6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并根据《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确立行政监管与企业监管两分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企业及承储企业的职责和信息责任。
(二)基本要求及管理(第7—14条)。根据《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承储企业库区条件、设施、检验能力、人员配置等要求及备案事项。同时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对拆除、迁建、改变用途、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况提出监管要求。
(三)出入库管理(第15—18条)。从地方政府储备出入库的流程节点出发,以出入库要求、出入库作业、入库前检查、出入库质量管理等关键环节为重点,明确具体节点的工作要求,规范承储企业出入库管理行为。
(四)库存管理(第19—31条)。包括库存管理要求、账目管理、账实和账账相符、仓储管理过程记录制度、处置和报告义务、粮食储存损耗定义、保管自然损耗、仓房使用要求、粮食进出仓及保管工作规范、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科学储粮和绿色储粮。
(五)安全管理(第32—37条)。包括承储企业安全义务、安全生产作业、仓房要求、禁止性规定、安全检查和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38—41条)。包括仓储设施范围、储存年限计算和施行日期,并按照《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管理要求,国有独资等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