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3月14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需求同步激增,虽然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但仍存在供给能力短缺问题,随之而来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凸显。合理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是缓解交通拥堵状况的重要途径。适当调整路内停车收费水平,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提出,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2021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21〕10号)提出,“十四五”期间,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数量控制在泊位供给总量的5%以内,以释放道路交通资源;2022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路网更新的意见》(渝府办〔2022〕9号)明确路网更新任务、加强停车综合治理等内容,持续推进中心城区交通缓堵促畅,提升城市路网运行效率和交通出行品质。为体现道路交通资源的稀缺性和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周转率,适当提高路内停车泊位停车成本,是缓解交通拥堵而采取的一项配套措施。
中心城区现行停车收费政策,存在部分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低于路外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情况,不利于合理使用路内停车资源和路外停车设施。适当提高路内停车收费标准,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提出的“路内高于路外”的差别化定价原则,同时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差距,有利于引导公众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21〕10号)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心城区路网更新的意见》(渝府办〔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差别化收费原则。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管理区域高于一般管理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等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兼顾区域功能定位与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将差别化收费区域由“重要商圈内”和“重要商圈外”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中心城区路内停车差别化收费时段。由于中心城区交通早晚高峰机动车通行量大,为进一步疏导早晚高峰道路交通拥堵压力,将差别化收费的时段调整为白天7:30(含)至20:30(含),夜间20:30至次日7:30。
(四)调整中心城区白天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考虑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城市停车系统补充的功能定位,适当提高路内停车收费标准,引导车辆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采用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调整中心城区白天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重点管理区域停放首小时收费标准提高0.5元/半小时·泊位,次小时起收费标准在首小时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半小时·泊位;一般管理区域停放首小时收费标准提高1.0元/半小时·泊位,次小时起收费标准在首小时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5元/半小时·泊位。
(五)新增设置免费停放时间。路内停车泊位增设不超过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满足公众的路内临时停放需求,同时引导车辆即停即走,减少道路交通资源占用时长。
(六)规范计费方式。根据《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关于“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路内停车收费不得采取按月、按年等方式计费方式,避免部分车辆对道路交通资源的不公平、不合理占用。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不调整中心城区夜间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由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路外停车设施数量不足,需要路内停车泊位补位满足周边居民夜间的基本停车需求,加之夜间道路相对畅通,暂不调整中心城区夜间时段路内停车收费标准。
(二)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路网容量、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数量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二是进一步明确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明码标价方式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将收费主体、价格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市场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有关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