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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4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我委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基本形成了“市场化收购是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格局,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新修订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明确了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备案,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2021年4月1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统一思想认识、严禁变相审批、规范备案管理、优化收购服务等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为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为加强新形势下粮食收购的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市重点围绕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方式、内容、监督管理等要求制定出台《通知》,认真开展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通知》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文件精神制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备案对象、内容、方式、管理和监管要求等8个部分,涵盖备案流程、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三方面。

(一)备案流程

共三大要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备案对象,即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二是明确备案方式及内容,鼓励粮食收购企业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同时为了切合我市管理实际,考虑与企业粮食收购活动紧密关联的生产要素,同时结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并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等要求,备案内容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用于识别、联系企业的基本信息。三是明确了变更备案的期限。为规范企业备案行为,要求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二)备案管理

共三个要点。一是为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明确了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和备案编号的组成内容;二是明确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和上报的职责,即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基本情况,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是明确粮食收购企业的报告义务,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管理

共四大要点。一是为规范粮食备案的监管工作,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明确了监管内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粮食收购活动企业的备案信息、备案内容以及是否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管;二是提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事中+事后”双轨制监管方式;三是明确了监管处罚权限和依据,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处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变相搞收购许可,要坚决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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