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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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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印发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招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和排斥。为贯彻落实以上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优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渝公管〔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旨在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9年9月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渝公管〔2019〕22号),并按照工作方案牵头对全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了专项整治,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项目要求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转账方式缴纳,不接受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函等其他方式;二是部分项目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对应的原件备查,有些项目还将未提交原件的情形列入否决投标条件;三是部分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通知》按职责导向原则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解决措施。

三、《通知》主要有哪些规定?

一是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以前绝大多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人资金占用成本高,资金积压严重。《通知》明确“不得限定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即是投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或保函缴纳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从而解决投标人积压大量资金用于交纳保证金的问题,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二是进一步简化投标文件资料。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将未提交原件的情形列入否决投标条件,造成部分企业不能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竞标,影响了投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通知》明确招标人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取“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从而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三是取消地域限制条件。为方便外地企业平等参与我市经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通知》明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地域性限制,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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