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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01

2019年12月23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国开行重庆分行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渝发改社〔2019178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委于2019年3月和9月分别联合印发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自行同步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们会同市教委等市级相关部门,根据2019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委制定印发的《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精神,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了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业,启动了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一)建设培育目标。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发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重要作用,建设培育若干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努力使其成为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带动提升我市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能力。

(二)建设培育企业范围。重点建设培育三类企业:一是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二是急需产业领域企业,包括现代农业、智能产业、高端装备关联产业、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现代交通运输、航空航天、高效物流等;三是现代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包括金融、会展、家政、养老、托幼、大健康、商贸文旅等。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二是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三)建设培育基本条件。在重庆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重庆市内纳税,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方案所列10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报。

(四)建设培育实施程序。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的基本原则,采取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方式。主要程序为:企业申报—市级部门复核(专家评审)—培育—认定。

(五)支持政策。进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企业,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失信惩戒。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失信、违法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库资格,且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其他事宜。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收到企业申报信息后,将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执行时间

《工作方案》印发后,即开始接受企业申报。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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