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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1-02-24

2020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2018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地〔2018〕16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办建议我们对山东省财政援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和援助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因此,市发展改革委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5月初,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修订稿)》,在书面征求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干部管理组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充分采纳后按程序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征集意见(无反馈意见)。随后,经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四部门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对原《暂行办法》15个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原第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和规范表述,并新增了第十九、二十二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4个方面。

一是资金拨付。新增明确了我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时限,其中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和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投资计划和相关部门的拨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按规定比例拨付首批资金。同时,强调资金按进度拨付,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涉及第二条、第十六条。

二是投资计划下达。具体调整了2个规定:(1)减少计划会商审定环节。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核下达投资计划,而由我委会同干部管理组直接审核确定并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2)缩减计划分解下达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涉及第九、十条。

三是结余资金管理。增加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明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结余资金规模,组织编制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经区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第十九条。

四是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有关意见,增加对山东方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山东省和对口援助市的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至少2次开展现场核查调研,涉及第二十二条。

三、文件执行时间

《管理办法(修订)》自20206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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