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14元 /立方米下调为2.03元/立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全市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27元/立方米下调为3.15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81元/kg下调为4.63元/kg)。
三、执行时间:主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7年9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全市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从2017年9月28日零时起执行。
四、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价后门站含税价格-调价前门站含税价格)÷(1-输差率);
(二)实施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价格+价格调整额;
(三)管网输配气损耗率根据燃气企业近三年平均输差率确定,上限为5%。
联动机制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降价政策。有关行业协会和非居民天然气用户要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核心条款及解读
核心条款标题 | 建立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
核心条款内容 |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作同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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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问 | 如何进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
解读答 |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价后门站含税价格-调价前门站含税价格)÷(1-输差率); (二)实施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价格+价格调整额; (三)管网输配气损耗率根据燃气企业近三年平均输差率确定,上限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