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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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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社〔2019〕7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现就优化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

——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已制定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图和事项清单(见附件1、2),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应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按照国家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医疗机构的消防审查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二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按照国家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医疗机构的消防审查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要求,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的医疗机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项目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医疗机构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对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确认和消防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市住房城乡建委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区县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选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与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区县,有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仅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鼓励区县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便于医疗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探索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办事流程。

(二)划拨用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五、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负责汇总和公开国家、本地区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区县,可充分发挥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将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监督分析、主动监管,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督促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三)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监管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探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市、本区县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六、认真组织实施

全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细化操作规定,指导本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区县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宣传和激励。

附件:1. 重庆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2. 重庆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


核心条款及解读

核心条款标题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作为前置条件

核心条款内容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解读问

哪些医疗机构属于“两证合一”的办理范畴?

解读答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之外),其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

核心条款标题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核心条款内容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为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解读问

哪些医疗机构需要做社会风险评估?

解读答

新设置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护理中心、康复中心等需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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