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发改复决〔2020〕1号)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高琳,职务:主任。
申请人杨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房屋权益人。渝中区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征收该房屋。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以书面形式邮寄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与涉及该小区地块上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文件。被申请人只一句回复已纳入我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逃避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并于12月6日依程序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核实,该小区系我区拟建设项目“八县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所属区域,已纳入我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与申请人沟通,已通过邮寄方式在法定时限范围内送达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诉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中“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精神,八县办旧城区改建项目已视同立项,故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准确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某小区地块上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文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2月6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小区所涉征拆项目审批情况的回复》称:“经核实,某小区系我区拟建设项目“八县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所属区域,已纳入我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邮寄信封及查询记录、《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小区所涉征拆项目审批情况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若被申请人有该小区地块上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文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向其提供;若被申请人没有相关立项审批或核准文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未做出相关立项审批或核准,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若该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已经主动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重复申请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等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回复中,既未提供相关立项审批或核准文件,也未提及有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时未提及该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已经主动公开、决定不予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重复申请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等其他情形。被申请人的回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中的任一答复内容要求。
三、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仅称“该小区系我区拟建设项目‘八县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所属区域,已纳入我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申请人从中无法获得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被申请人辩称,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中“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精神,八县办旧城区改建项目已视同立项。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未被明确告知上述文件内容的情况下,无法从该回复中作出“该项目因纳入渝中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视同立项”的推断。即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八县办旧城区改建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被申请人也未提供或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无其所申请公开的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小区所涉征拆项目审批情况的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