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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不服道路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发改复决〔2017〕4号)

日期:2017-06-06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的公告:
一、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录入,并依据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的原则予以公开。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更正或者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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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复决〔2017〕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盛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兆华,职务:主任。
申请人盛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涪发改委发〔2012〕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批复)具体行政行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89号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涪陵区山窝乡新立村4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016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供地文件”的政府信息。2017年1月13日,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公开了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189号批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189号批复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被申请人称: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为白涛化工园区“三纵五横”干道系统建设内容之一。该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A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向区财政申请解决,并由区财政全额兜底。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第二条的规定,该工程属于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被申请人作为涪陵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被申请人的“三定”方案,具有该项目的法定审批权限。
2012年2月21日,项目业主向被申请人报送了《A公司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和《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了《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项目业主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材料。2012年4月,被申请人委托咨询机构B公司,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了咨询评估。2012年5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项目业主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2012年5月4日,被申请人会同国土、规划、环保、财政、交委等区级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2012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189号批复。被申请人作出189号批复的行政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另外,因项目业主是区属国有独资企业,被申请人作出的189号批复属于行政审批内部行为,对外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无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经审理查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为白涛化工园区“三纵五横”干道系统建设内容之一,该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涪陵区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为A公司。2012年2月21日,项目业主向被申请人报送了《A公司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和C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201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要求项目业主补充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和该项目节能意见。2012年4月,被申请人委托咨询机构B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评估论证,并形成了评估报告。2012年5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项目业主补充提交的《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用地审查的函》、《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关于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规划预选址的复函》、《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白涛化工园区“三纵五横”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的函》(涪环建管函〔2012〕1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等材料。2012年5月4日,被申请人会同区交委等行业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2012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189号批复。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总体规划(2010-2020)》、A公司关于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A公司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用地审查的函》、《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关于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规划预选址的复函》、《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白涛化工园区“三纵五横”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的函》(涪环建管函〔2012〕1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意见》、《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收文单》、《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会议纪要第6号)》、《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涪发改委发〔2012〕189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主体适格、适用依据正确。
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涪陵区财政性资金。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审批制,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的规定以及被申请人“三定方案”,被申请人作为涪陵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审批该项目的法定权限,主体适格。作为区县政府投资项目,该项目的审批应当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行为要件齐全、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作出189号批复前,收到项目业主报送的《A公司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用地审查的函》、《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关于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规划预选址的复函》、《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白涛化工园区“三纵五横”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的函》(涪环建管函〔2012〕1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等材料,被申请人作出189号批复的要件齐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咨询机构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咨询评估,并征求了区交委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是涪陵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白涛镇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业主提供的材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2012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189号批复,符合应参照执行的《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2017年2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渝发改复答〔2017〕4号),于2017年2月27作出《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答复书》(涪发改委文〔2017〕21号),并提交了《A公司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白涛园区化中大道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涪发改委发〔2012〕189号)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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