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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馈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日期:2025-12-03

渝发改工业函〔2025〕394号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5〕6号)相关要求,结合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501-500152-04-05-327475)节能报告,请你公司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件: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的

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主要产品为铬盐化合物(铬酸钠、红矾钠、铬酸酐)、维生素K3、浓硫酸、发烟硫酸、特品钛白和铬渣球团,其中铬盐化合物(按红矾钠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70.11千克标准煤/吨;维生素K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33.07千克标准煤/吨;浓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70.36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41—2024)一级能耗水平-160.00千克标准煤/吨;发烟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9.68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41—2024)一级能耗水平-125.00千克标准煤/吨;特品钛白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63.40千克标准煤/吨;铬渣球团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4.9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569吨标准煤/万元。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2588.43吨标准煤(当量值)、182932.0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外购电力24563.97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30189.12吨(当量值)、74060.37吨(等价值);年耗余热发电电力5760.0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7079.04吨(当量值)、11571.84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0783.31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20428.01吨;年耗柴油234.35吨,折合标准煤341.47吨;年耗无烟煤(燃料煤)3466.39吨,折合标准煤3119.75吨;年耗无烟煤(原料用能)9674.31吨,折合标准煤8706.88吨;年耗饱和蒸汽(0.8兆帕、175摄氏度)43.84万吨,折合标准煤41604.16吨(当量值)、50503.68吨(等价值);年输出过热蒸汽(4.9兆帕、470摄氏度)60.00万吨,折合标准煤68880.00吨(当量值)、85800.00吨(等价值)。

三、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0.21吨二氧化碳/吨。铬盐化合物(铬酸钠、红矾钠、铬酸酐)单位产品碳排放2.05吨二氧化碳/吨;维生素K3单位产品碳排放3.58吨二氧化碳/吨;硫酸单位产品碳排放-0.42吨二氧化碳/吨;特品钛白单位产品碳排放0.57吨二氧化碳/吨;铬渣球团单位产品碳排放0.18吨二氧化碳/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2.314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按照国家目前初步明确的碳排放测算办法,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为269851.00吨二氧化碳。其中,年耗外购电力24563.97万千瓦时,折合二氧化碳132178.72吨;年耗天然气10783.31万立方米,折合二氧化碳209666.85吨;年耗柴油234.35吨,折合二氧化碳741.63吨;年耗无烟煤(燃料煤)3466.39吨,折合二氧化碳8988.54吨;年耗饱和蒸汽(0.8兆帕、175摄氏度)43.84万吨,折合二氧化碳116875.20吨;年输出过热蒸汽(4.9兆帕、470摄氏度)60.00万吨,折合二氧化碳198599.94吨。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锅炉、空气压缩机、变压器、风机、冷水机组、空调、电动机、泵类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节能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及碳排放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项目应落实《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潼南高新区化工产业园扩区筹建区(东区B区)建设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的通知》(渝经信园区〔2025〕6号)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开展设计、建设和施工,并确保项目在所在区域通过化工园区正式认定前不得投入生产。

十、项目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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