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双桥经开区调峰燃气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重庆双桥经开区调峰燃气发电项目的请示》(大足发改文〔2025〕36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结合中元国际投资中心评估意见(中元评估〔2025〕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提升全市电力保障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重庆双桥经开区调峰燃气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503-500111-040-01-744382)。
二、项目单位:京能(重庆)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双桥经开区SQ-01-C01-01地块。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台50万千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并预留“十五五”期间扩建同容量机组条件。
五、项目总投资为16.65亿元,其中:资本金4.99亿元、占30%,银行贷款11.66亿元、占70%。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按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七、本项目应符合国家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本项目核准要件为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桥经开区分局《关于重庆双桥经开区调峰燃气发电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复函》(大足规资双桥分函〔2025〕9号),项目无需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