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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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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项目节能报告的函》(渝卫函〔2025〕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咨咨询文〔2025〕2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3-500103-04-01-569616)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5年2月—2026年12月。

三、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电耗154.63千瓦时/(平方米·年)优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DB50/T1080-2021)中医疗卫生类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基准值(159千瓦时/(平方米·年));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为18.99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优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DB50/T1080-2021)中医疗卫生类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基准值(2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项目人均电耗为2942.89千瓦时/(人·年),优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DB50/T1080-2021)中医疗卫生类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基准值(3570千瓦时/(人·年));人均综合能耗为361.49千克标准煤/(人·年),优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DB50/T1080-2021)中医疗卫生类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基准值(439千瓦时/(人·年))。

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122.20吨标准煤(当量值)、6233.13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力1741.84万千瓦时,折标煤量为2140.72吨(当量值)、5251.65吨(等价值);年消费天然气78.66万立方米,折标煤量为955.17吨(当量值,等价值);年消费柴油2.4吨,折标煤量为3.5吨(当量值,等价值);年消费汽油15.5吨,折标煤量为22.81吨(当量值,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冷热源供应方式,合理布置用能单元,减少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冷水机组、水泵、风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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