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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氟化工一体化项目(二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2024-03-13

重庆市嘉利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新建氟化工一体化项目(二期)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氟化工一体化项目(二期)(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2-500115-04-05-219776)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二氟乙烷、三氟乙酸、三氟乙酸乙酯其中二氟乙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4.97千克标准煤/吨,三氟乙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59.13千克标准煤/吨,三氟乙酸乙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56.5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37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3918.14吨标准煤(当量值)、31756.68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4187.93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5146.97吨(当量值)、12626.61吨(等价值);年耗蒸汽(1.0兆帕、180摄氏度)19.40万吨,折合标准煤18375.68吨(当量值)、18734.58吨(等价值);年耗氢气118.80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395.49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反应釜、压缩机、泵、空调、风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项目建设内容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禁止建设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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