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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瑞鑫大理石开采废料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2023-07-06

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彭水县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关于转送重庆瑞鑫大理石开采废料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结合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报送《重庆瑞鑫大理石开采废料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节能评审报告》的报告(重咨咨询文〔2023〕11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020-500243-11-03-157385)节能报告。

二、项目单位产值能耗为0.87吨标准煤/万元,高于2020年重庆市非金属矿采选业单位产值能耗0.3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083吨标准煤/万元,高于2020年重庆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763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氧化钙单位产品能耗为0.1161吨标准煤/吨,重钙单位产品能耗为0.0028吨标准煤/吨。项目能效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三、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6406.14吨标准煤(当量值)、17382.1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消费无烟煤16185.44吨,折标煤量为15706.81吨(当量值)、15706.81吨(等价值);年消费柴薪2.50吨,折标煤量为1.43吨(当量值)、1.43吨(等价值);年消费柴油18.04吨,折标煤量为26.29吨(当量值)、26.29吨(等价值);年消费电力546.47万千瓦时,折标煤量为671.61吨(当量值)、1647.61吨(等价值);年消费新水2854.78吨,折标煤量为0.55吨(等价值)。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合理设定每个煅烧周期的加料次数,尽可能使所加物料能够将废气显热均匀吸收,避免出现废气温度超高的现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进一步对项目耗能设备开展能效诊断及对标,对空压机、变压器等大功率设备优先选取到达国家1级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以提高项目整体能效水平。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要求设立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主要耗能设备的运行记录、统计分析,建立节能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管理水平。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法人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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