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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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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主体

监管对象

是否涉企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市级

市发展改革委

工程咨询单位

3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

市发展改革委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

4

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5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单位、个人

6

对违反价格成本监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单位

7

对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单位、个人

8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

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

10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

11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单位、个人

12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

1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1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1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16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中标人

17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中标人

18

对评标专家收受或者索取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评标专家

1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

2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

2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

22

对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投标人

23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投标人

24

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投标人、招标人

25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26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27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28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29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30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31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

32

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33

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34

对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35

对招标代理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36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37

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38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39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中标人

4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45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46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4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5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5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5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分别集中编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53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实施)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54

对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55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56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57

对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58

对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59

对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60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61

对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62

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63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64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

65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66

对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市级、区县级

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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