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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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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法定依据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检查

市级、区县级

现场检查

1.管道企业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管道的规划、建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管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管道企业是否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是否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桩;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6.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7.是否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存在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8.是否存在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9.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0.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是否存在采石、采矿、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2.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是否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3.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是否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申请,是否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4.管道企业是否指派专门人员到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的第三方施工作业,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6.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7.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是否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8.相关责任人及责任机构是否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备与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管道企业是否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是否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管道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管道企业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是否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管道企业是否对安全设备、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是否使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容器、运输工具等。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管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是否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5.管道企业是否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是否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6.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是否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7.管道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管道企业是否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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