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6-20
字体:


序号

强制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行使部门

行使层级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

市级,区县级

2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

市级,区县级

3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2.《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

市级,区县级

4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

市级,区县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