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
日期: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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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1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公共服务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八条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社会信用综合服务 | 公共服务 | 1.《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五条第二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二)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3 | 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 公共服务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附件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 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4 | 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选择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监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5 | 发布价格预警信息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价格监测信息的分析、预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6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 区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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