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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

日期:2021-04-11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备注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八条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市级市发展改革委
2社会信用综合服务1.《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五条第二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二)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市级、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
3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附件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市级市发展改革委
4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第五条 主动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城区的由市物价局在重庆价格信息网统一公开,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报送市物价局;主城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价格主管部门。
市级市发展改革委
5除主城区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第五条 主动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城区的由市物价局在重庆价格信息网统一公开,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报送市物价局;主城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价格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
6主城区特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公示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市级市发展改革委
7除主城区特级停车场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公示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
8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选择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监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市级、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
9发布价格预警信息《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价格监测信息的分析、预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级市发展改革委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
1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备案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附件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二、幼儿园收费项目(一)保教费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二)住宿费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目前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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