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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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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经贸〔2021〕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支撑服务业恢复发展、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重庆银保监局制定了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着力推进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1330


重庆市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

1建立集聚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在政府采购、招商推介、展览展示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

2建立集聚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积极用好市级专项资金,支持集聚区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3强化集聚区宣传推广,鼓励集聚区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会,我市主办大型展会优先邀请集聚区企业参加。鼓励区县定期召开服务业集聚区片区经验交流会,举办行业展览展示交流论坛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加大税收支持

4.将小规划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半征收所得税。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至203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2022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保障用地需求

9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与更新规划方案要求,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安全,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可利用既有老厂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0在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因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电梯、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设施,适应建筑功能改变后的需求而进行的内部隔层改造,以及因补充片区公共设施及停车设施、传统商圈升级改造等进行的更新建设活动,可合理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等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经批准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12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区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3建立上市企业储备库,分类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14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丰富融资产品、开展供应链产业链融资等,加大对服务集聚区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15推动政策性银行与各类集聚区加强合作,建立金融支持机制,经政策性银行综合评判,可为各类集聚区提供针对性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

五、实施人才培育

16加大集聚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专精特新”企业等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定期组织服务业集聚区有关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人等开展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服务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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