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经贸〔2021〕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支撑服务业恢复发展、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重庆银保监局制定了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着力推进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3月30日
重庆市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
1.建立集聚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在政府采购、招商推介、展览展示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
2.建立集聚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积极用好市级专项资金,支持集聚区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3.强化集聚区宣传推广,鼓励集聚区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会,我市主办大型展会优先邀请集聚区企业参加。鼓励区县定期召开服务业集聚区片区经验交流会,举办行业展览展示交流论坛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加大税收支持
4.将小规划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保障用地需求
9.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与更新规划方案要求,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安全,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可利用既有老厂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0.在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因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电梯、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设施,适应建筑功能改变后的需求而进行的内部隔层改造,以及因补充片区公共设施及停车设施、传统商圈升级改造等进行的更新建设活动,可合理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等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经批准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12.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区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3.建立上市企业储备库,分类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14.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丰富融资产品、开展供应链产业链融资等,加大对服务集聚区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15.推动政策性银行与各类集聚区加强合作,建立金融支持机制,经政策性银行综合评判,可为各类集聚区提供针对性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
五、实施人才培育
16.加大集聚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专精特新”企业等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定期组织服务业集聚区有关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人等开展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服务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