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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580号重点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4-09-27

农工党市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性问题的建议》(第0580号)收悉。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本建议聚焦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美丽重庆建设大局,紧扣国家战略、重庆实际、民生需求、法治保障,分析透彻、问题精准、建议中肯,对于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全市进一步谋划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指导性,我们将在下步工作中认真采纳吸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制定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专业性法规

我市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能力。一是强化法制监督保障作用。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工作及《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统筹推进,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加强政策规划引领约束。编制《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实施《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重庆市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方案》《重庆市秸秆综合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等专项规划方案,多维度抓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禁养区内畜禽、水产养殖管理,完成全市畜牧养殖业和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全市畜禽禁养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6.3%,指导全市涉农区县制定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重庆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工作方案(试行)》,积极构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联合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印发《重庆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联动协调机制(试行)》,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立、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和污染治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加快构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跨部门横向联动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各项已出台文件的贯彻落实,衔接实施其他地方性法规和专项规划,持续健全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扎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

二、关于完善行政强制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权限。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法律,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建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2024年聚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监管机制,为高水平建设美丽重庆提供坚强保障。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多跨协同机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巴渝治水”“巴渝治废”等应用场景,推动污染治理问题线上协同处置,推动噪声、餐饮油烟等高频多跨业务事件在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贯通运行,持续强化对违法企业擅自启用被查封、扣押设备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监控监管,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三、关于精准界定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红线和禁止布局的化工类项目负面清单目录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长江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相关部门、地方层面均无解释权。我们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法》干支流界定不清晰、化工项目精准范围无定义的问题,积极寻求国家层面支持。一是关于干支流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专程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长江保护法》涉及长江干支流范围的部分条款边界不清晰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充分反映我市诉求,积极争取理解支持;有关部门利用全国人大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监督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机会,充分反映我市山脉水系等特征情况,呼吁尽快出台《长江保护法》司法解释。二是关于化工项目精准范围无定义的问题。国家层面未明确化工项目界定范围或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征询有关省市意见,对化工行业管理范围明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的“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和“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包括“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和“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在国家层面未予明确、长江经济带省市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市经济信息委以环保安全可控为前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化工行业管理范畴的解释,经市政府同意,明确将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作为消费品产业非化工类项目进行行政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向上对接沟通,多渠道争取国家有关方面支持,继续跟踪《长江保护法》中涉及化工行业的政策解读,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长江干支流界定范围,积极配合出台《长江干支流目录》以及《长江保护法》相关技术标准或政策文件。同时,为更加精准执行《长江保护法》,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进一步反映情况,争取尽快出台《长江保护法》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

四、关于健全扶持政策体系

我市大力争取国家部委支持,不断健全农村环境治理、化工企业转型发展等扶持政策体系。市农业农村委积极争取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政策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在“锰三角”尾矿库、农村人居环境及流域治理等方面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资金支持,印发实施《重庆市化工污染治理“十四五”实施方案》。市经济信息委以推动实施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对本地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3个化工项目已获得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方向支持,8个化工项目上报第三批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两新”领域专项资金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跟踪国家有关工作动态,大力争取农村人居环境、流域治理、污染防治和节能降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化工企业老旧装置更新等各类中央专项资金及政策支持。组织三峡库区沿江传统化工企业等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的前期准备,持续争取国家层面更多政策红利。同时,用好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转型升级。

此复函已经我委高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联 系 人: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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