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447号提案的复函
杨世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管理的建议》(第044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部分招标人以委托非本单位的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方式参与评标,个别人员甚至长期担任多个招标人招标项目或者同一招标人不同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存在操纵评标的巨大风险,影响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要求,补齐配套制度机制短板,夯实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代表选派条件和相关评标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人代表的评标行为管理,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在调研、交流座谈、广泛征求各方主体意见基础上,我市参照北京市、河南省、青海省等地做法,于2023年1月18日印发实施《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2023〕3号)。明确界定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的条件,即“招标人代表系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熟悉所参与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业务,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
二、文件实施以来的相关情况
自文件印发实施以来,我市、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为规范项目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提供了保障。在文件实施过程中,有的招标人反映新成立的项目公司里技术人员缺乏,希望能从集团系统内的其他公司委派招标人代表,但此类人员又不满足“招标人代表系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的相关规定。目前,为保障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益,满足项目评标需求,招标人可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通过合理合法设置招标条件的方式来解决招标人代表选派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收集整理分析市场主体的建议意见,并根据国家关于招标投标领域的最新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断优化完善相关规定。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复函已经我委高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联 系 人: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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