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022号提案的复函
刁雪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工程行业最低价中标的建议》(第002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可以优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但无法取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规定的评标方法,我市可以对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等进行优化调整,但无权取消废除任何一种评标方法。同时,1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而现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7)第二条规定,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因此,在低价法的适用范围上,我市要求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优化调整。
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拟依据国家规定对评标方法作相应修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已列为今年立法审议项目,评标方法(主要是低价法)是本次修订重点。为使修订后的评标方法应用规则更加依法合规并符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多次认真研究,相继召开了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场主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主体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8—29日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完成闭门改稿后2次书面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意见,5月又召开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会。对于低价法问题,修订草案综合施策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一是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二是将低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三是规定了低价法的评标价格调整机制;四是增加了异常低价的评审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
三、下一步打算。按立法工作计划,《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将于近期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开展立法审查,9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1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整个修订过程中,我们将适时关注国家最新政策动向,本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不再强制要求施工类项目使用低价法、将评标方法选择权交还招标人的原则,研究吸纳各方意见,优化完善评标方法运用规则,使之更加依法合规并符合我市实际。
此复函已经我委高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联 系 人:罗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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