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815号提案的复函
孔新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0815号)收悉。对您提出的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司法鉴定收费监督主体等问题,经与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统一管理阶段
2016年5月以前,司法鉴定收费由国家统一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明确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制定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我市按照国家要求,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9〕438号),制定了我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标准,并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属地管理阶段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下放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要求各地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当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废止。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5月,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制定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在诉讼活动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基本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我们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具体情况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得到认可。2017年至今,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执行基本平稳。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我市现行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深入梳理,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政策。
二、关于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的问题
(一)全国大部分省市未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经了解,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未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运行情况较为平稳。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
市司法局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探索规范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路径,通过行业协会的指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三)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协作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鉴定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鼓励和支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试行“先鉴定、后收费”,积极服务检察公益诉讼。
下一步,我们将对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方式进行深入调研,对其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适时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三、关于明确司法监管收费监督主体的问题
(一)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部门
目前,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部门有2个,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6号),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依据是《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鉴定机构违反鉴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启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工作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启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修订)》的调研、论证和文本起草工作,拟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收费的执法主体,杜绝重复处罚。
此复函已经我委董建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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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许枝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