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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东站铁路枢纽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02-24

渝发改收费〔2026〕185号

重庆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东站铁路枢纽室内停车场(不包含商业配建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规定,现将重庆东站铁路枢纽室内停车场(不包含商业配建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二轮车:半小时(含)内1元/泊位,按停放时长连续累计计费,24小时(含)内不超过30元/泊位。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小型车、三轮车:半小时(含)内2元/泊位,按停放时长连续累计计费,24小时(含)内不超过60元/泊位。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三)大中型车:半小时(含)内3元/泊位,按停放时长连续累计计费,24小时(含)内不超过90元/泊位。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计费规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机动车停放时长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超出30分钟的从始停时间起计费。

军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机动车减免政策的其他车辆,应免收或减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四、其他事项

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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