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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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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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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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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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咨询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经济社会研究咨询。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一、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2〕20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经济信息中心(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更名的批复》(渝编〔2016〕55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成本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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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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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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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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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 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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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配送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粮油配送、搬卸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粮食局直属军粮供应站的批复》(渝编办〔2007〕21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粮食局直属军粮供应站更名的复函》(渝编办〔2016〕167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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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仓储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粮油仓储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粮食局直属军粮供应站的批复》(渝编办〔2007〕21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粮食局直属军粮供应站更名的复函》(渝编办〔2016〕167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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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粮油统筹、供应、结算、储备、统计等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粮食局直属军粮供应站的批复》(渝编办〔2007〕21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粮食局直属军粮供应站更名的复函》(渝编办〔2016〕167号)规定的单位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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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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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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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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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
参见附件《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目录清单》。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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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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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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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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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