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矿业权和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制度性交易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政府定价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方式,按照下表计算收取,交易总额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不收取费用。
交易总额 |
收费费率 |
收费对象 |
1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5% |
受让方 |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
0.25% | |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
0.1% |
二、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标准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的1.5%收取。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有关事项
(一)上述收费项目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衍生或者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你司(中心)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海关等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