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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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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收费标准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三、收支管理

土地闲置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执收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其中中心城区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区县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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