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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 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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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售电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为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新的电价机制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确定,由电网企业随销售电量收取。在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前,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线损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核定标准执行,自抽水蓄能电站正式投运的当月起,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三、电价计费方式

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单一制和两部制变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每年变更不超过2次;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中2023年6月1日前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可继续选择执行单一电价。上述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政策的衔接。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功率因素调整电费计算。在国家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政策未完善前,继续按照原用电类别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暂继续按原用电类别确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作为峰谷分时电价浮动的计价基础。

上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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