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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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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收费〔2021〕1392号

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国家要求,决定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0元(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你委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委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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