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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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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党工委政法办:

2017年,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对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促进行业健康,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 一、同一基准价对应多个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认定

  2. (一)下列鉴定事项,委托鉴定项目为1个或多个,均按基准价计费。法医类:诈病、诈伤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物证类: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3. (二)下列鉴定事项,委托鉴定项目按基准价分别计费。法医类: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物证类: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导火索、导爆索鉴定;火雷管、电雷管鉴定;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二、物证类中笔迹、印章印文鉴定计价单位“项”的认定

    笔迹鉴定,检材中一个人的一处笔迹(如签名)为1项。印章印文鉴定,检材中一个人或单位的一处印章印文为1项。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不得根据比对样本材料收取鉴定费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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