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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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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开展现状,经研究,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自治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及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5000元。除鉴定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经鉴定属于规划免疫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因参加鉴定的人员、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市、区县(自治县)医学会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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