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分制和大类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2007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学分制改革试点,有力深化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为学生成长提供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带动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和学生管理模式改革,促进高校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条件改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促进高等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通知》(渝价〔2007〕398号),结合学分制试点改革情况和招生制度改革实际,现就学分制和大类招生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试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试行期满正式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再另行报批。学分制实行过程中,在学费总额不变、学分数量不减、每学分收费标准不增的情况下,因培养方案变更导致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结构性变动的,学校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后执行,不再另行报批。
二、经市教委批准实行大类招生的高等学校,各专业学费总额必须保持不变。在大类培养阶段,大类包含各专业收费标准相同的,按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大类包含各专业收费标准不同的,学校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研究,选择其中一个专业收费标准作为预收标准,并进行公开公示。在专业培养阶段,按照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并对大类培养阶段预收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