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农业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农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兽药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标准,详见附件四。
五、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
六、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八、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及合格证工本费:
1.生产经营许可证40元/本;
2.种畜禽生产经营审验费300元/年;
3.种畜禽合格证10元/证;
4.人工授精员合格证工本费5元/证;
九、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后报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备案。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附件七。
十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附件八。
十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九。
十三、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评定费和年度签转费:
1.特种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250元(含许可证);
2.普通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200元(含许可证);
3.年度签转费:特种水产种苗每年每亩40元;
4.普通水产种苗每年每亩20元。
十四、牛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一)收费标准:
下列牛奶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1.由市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的定期检验。
2.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
3.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4.委托检验。
序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元/项) |
1 | 净重 | 20 |
23 | 片容 | 25 |
24 | PH | 40 |
25 | 杂质度 | 40 |
30 | 感官评定 | 15 |
37 | 水分(总固体) | 30 |
38 | 灰分 | 40 |
40 | 酸度 | 50 |
41 | 食盐 | 55 |
43 | 糖 | 50 |
47 | 总碱度 | 35 |
48 | 大肠菌群 | 50 |
49 | 细菌总数 | 50 |
51 | 脂肪 | 55 |
52 | 蛋白质 | 55 |
80 | 汞 | 65 |
91 | 氯化物 | 100 |
97 | 乳酸菌 | 100 |
(二)收费主体:重庆市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农业系统的监督检验机构。
(三)收费办法:根据《重庆市牛奶质量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412号)。
十五、各收费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289号)文同时废止,我市过去有关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3.兽药检验收费
4.饲料添加剂注册检验收费标准
5.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
6.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
9.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20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