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政法办: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降低我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调整为“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二、降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每件500元调整为每件400元。
三、我市公证服务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执行。本通知自3月10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