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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航运交易所航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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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运交易所:

你所《关于收取航运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渝航交文[2013]13号)收悉。为了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提升我市航运服务和集聚能力,把重庆航运交易所打造成为我市航运“交易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人才中心”,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府[2010]82号)和市编委《关于设立重庆航运交易所的批复》(渝编[2010]57号)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航运交易所开展航运交易服务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现就重庆航运交易所航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航运交易所按航运交易额的3‰,向航运企业及航运服务业企业单方收取航运交易服务费。

二、你所收取航运交易服务费应包括以下服务内容:提供交易场地、航运交易结算平台等信息化网络服务、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全程航运交易结算服务(为港航企业提供从交易备案、注册、电子签约、资金结算、到交易审核、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等的“一条龙”航运交易服务)。

三、你所应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四、你所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客户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13年6月1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你所航运交易服务费收取情况和航运交易服务对象的反映,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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