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0-07-28
字体: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心城区各城市供水企业: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结算。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水阶段性降价政策由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延长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供水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涉及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