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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药监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更正通知

日期: 20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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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药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 [2001]243号)附件二:《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第三条规定首次申请领 取《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的单位(生产第一、二类医疗器械)需向审查部门交纳审查费,未获批准领取生产准许证的单位交纳审查费二百元。发放证书不另行收费,换领证书只能收取工 本费五元。审查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发放过程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公告费等开支有误,

现更正如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00元。发放证书不 得另行收费,换领证书只收取工本费五元。(生产多种需领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同一企业,只 能对某一种产品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 20%收取审查费) 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重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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