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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医疗机构收取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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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取病历资料建档费、提调费及复印费标准的函》(渝卫财[2002]14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实际,经研 究,决定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函复如下:

1、查询调档费: 4.00/每份

2、复印费:A4 0.50/, A3 1.00/

3、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4.00/每份(材料费按实际进价另外收取)

4、缩微胶片复印费: 4.00/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2111日起试行半年。期满后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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